4月2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學位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制定學位法有利于培養(yǎng)高層次學位人才,對于進一步推動我國學位制度的法治化規(guī)范化、促進高等教育高質(zhì)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草案二審稿完善了學位的授予資格、授予程序,涉外學位方面等規(guī)定,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審議后提請表決通過。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關注了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的問題,并就此提出意見建議。
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的三種情形,包括學位論文或?qū)嵺`成果被認定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yè)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侯建國委員發(fā)現(xiàn),實際中還會出現(xiàn)個別人利用拉關系甚至利益輸送等不正當手段,影響答辯委員會成員,通過學位答辯的情況。他建議在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在答辯過程中利用不當方式或手段取得學位的,事后可以撤銷學位。
在張?zhí)段瘑T看來,學位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充分保障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學位申請人權(quán)利的救濟途徑。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學位申請人或?qū)W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qū)W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他建議增加對學位授予單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議的規(guī)定,充分保護學位申請人權(quán)益。
曹鴻鳴委員也針對第四十一條提出了修改建議,他認為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法律地位不同、訴求不同,不適合放在一起表述。此外,應明確當事人對復核決定的復議和起訴權(quán)利。因此,建議修改為:學位申請人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的,學位獲得者對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qū)W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趙晨熙)
編 輯: 劉冬
責 編: 于浩